第一条 为了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,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,简化手续,方便查阅,满足社会各方面广泛利用档案的需求,根据国家档案局《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》,结合本馆实际特制订本规则。
第二条 凡本馆保管满三十年的档案,均分期分批实行对外开放。但对其中尚未完成整理编目工作的,以及内容涉及个人秘密或含有其他机密性,在一定时期内尚不宜于开放的档案,本馆控制使用 。
第三条 凡我国公民,持有合法证明(单位介绍信、工作证、离退休证、身份证、大学生证等),经本馆同意,可利用开放的档案。
港、澳、台同胞和侨胞以及外国人(含外籍华人)利用开放档案,须经有关机关介绍,并得到上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。
第四条 本馆为开展档案利用工作,从事下列业务:一、阅览;二、复制;三、咨询服务;四、函调;五、出具档案证明;六、展览;七、公布、出版档案史料。
第五条 公民利用档案,须先提出申请,填写调阅档案登记表,领取档案时交纳个人身份证作凭。
第六条 阅览档案必须在阅览室内进行,本馆向利用者提供开放档案目录,供利用者自行检索,归还档案时,须经本馆工作人员检查,确认无误后利用者领回有关证件。
第七条 凡要求复制档案者,可口头申请,经本馆同意后,由本馆工作人员在馆内复制。复制档案收取证明费、保护费等成本费。
第八条 外地利用者用函件形式咨询和查阅档案,必须附寄本人所在单位证明。
第九条 凡为落实政策等查阅个人政历,需用档案作法律凭证的,本馆负责现具档案证明。
第十条 本馆的开放档案,一般不外借。因特殊需要外借档案的, 须经馆长批准。
第十一条 档案所有权属于国家,开放档案利用者可在著述中摘引,如需陈列展览,全文公布或汇编出版,必须征得本馆同意公布出版在签订合同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擅自公布、 出版本馆保管的档案。
第十二条 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,保守国家秘密。对于损坏档案和违反保密规定者,按国家有关法律予以严肃处理。
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,影响本馆工作秩序,干扰、妨碍他人利用者,馆长有权停止其利用档案,令其退馆。
第十四条 本馆除星期六、日等法定节假日外,每天开馆。如有特殊需要临时闭馆的,馆长提前通告。
第十五条 本利用规则解释权属义乌市档案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