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开放时间
周一至周五全天 每天上午8:00至11:30 下午13:30至17:00
二、档案利用查阅手续
按照《档案法》的规定,馆藏年满30年的档案,除了个人档案、司法档案以及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等至今不宜开放的档案外,其余均向全社会开放。凡我国大陆公民持身份证或工作证、介绍信都可以直接在本馆阅览室查阅所需档案;台、港、澳同胞为查取本人及亲属的历史证明,可持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;台、港、澳同胞和外国人利用档案,应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或向本馆申请,征得本馆同意后,可以来本馆查阅。
三、查阅档案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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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示介绍信或有效证件 |
查看目录
确定案卷 |
填写调阅
登 记 表 |
调 出
案 卷 |
查 阅
案 卷 |
摘要或
复 制 |
加盖档案
证明章 |
按照规定
支付费用 |
填写利用效
果登记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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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利用办法
为了便于利用者查阅档案,本馆编有多种检索工具,如案卷目录、全引目录、人名目录、专题目录等,凡开放的档案资料都有开放目录供用户自行检索。本馆还有计算机辅助检索,以提高档案的查全率、查准率。
五、设施与服务
本馆拥有查阅室和会议室,在查阅室有具体的查档细则上墙。为利用者提供以下的服务:接待查档、函电代办查档、咨询服务、出具档案证明、档案复制服务等。我们档案馆施行首问责任制,在这里您一定能受到热情、周到的服务。